吸附VOCS后的废活性炭到底是不是危废?
危险废物,这个一听起来觉得可怕的词语!
因危险废物携带“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特性,如果我们随意倾倒或利用处置不当的话,会给人体健康和周边环境带来不可想象的危害。
所以,身为环保卫士的小E有义务保护好大家的安全。fighting!
什么是危险废物?
在我们国 家呢,对危险废物是实行绝 对的严格管理的。一旦某一种物质被 为危险废物,要严格地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来管理和操作,绝不能有马虎之心。
关于危险废物的定义,在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八十八条第(四)项中有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 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 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关于如何 危险废物,请按照下面三步走。
第 一步,判断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第八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固体废物是相对于原使用者而言的,只要对原使用者而言,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被抛弃、放弃的上述物品,不论对其他个体是否有使用价值,均属于固体废物。
具体如何区分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应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予以鉴别。
第二步, 为固体废物之后,翻开《国 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危险化学品目录》找找,是否榜上有名;如果没有呢,就依据《国 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对其危险性进一步鉴别。再如果该物质未列入《国 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 。这也是判断是否为危废可能的情形。
第三步,是否在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之列。
根据规定,列入了《国 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中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在其所列的豁免环节(包括收集、利用、处置、运输、转移),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如果不确定某一种物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那么请用以上步骤进行判定哦!
活性炭是不是危废?
活性炭形状不定,通常是黑色粉末状或块状、颗粒状、蜂窝状,通过加工处理所获得。由于活性炭本身具有的吸附性能,能够吸大多数大气污染物,吸附效率较为理想,因此在生活中常被当作吸附剂使用。活性炭本身不具备危险性,因此被抛弃的纯活性炭不属于危险废物。
吸附VOCs后的废活性炭是不是危废?
根据《国 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关于HW12、HW49大类危险废物的定义,涂装行业和化工行业的吸附VOCs后的废活性炭(以下简称“VOCs废活性炭”)可明确 为危险废物;
那么有的企业要问了:“我们不涉及上述两个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活性炭可不可以按一般固废的要求处置呢?”答案是:绝 对不行。
下面请看一下这张图:
可见,其他行业的VOCs废活性炭属于HW49其他废物900-041-49的描述“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过滤吸附介质”,故也应该被 为危险废物。
VOCs废活性炭是否在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之列?
可以确认,VOCs废活性炭不存在豁免情形,而是直接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产生了VOCs废活性炭该如何处理?
那么企业不禁要问了,既然VOCs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那该怎么办?总不能在场地上越堆越多吧?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处置可不可以?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首先,废活性炭的管理计划必须向环保部门备案。
《固废法》第五十三条第 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其次,企业不得擅自处置废活性炭。
《固废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后,企业必须委托具资质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
《固废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资质许可证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贮存、处置。禁止擅自倾倒危险废物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而且,禁止将废活性炭交给供货商带回。(这是实务工作常见的违法情形)
违法处置VOCs废活性炭,该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企业为了图方便或者节约成本,不按规定管理和处置废活性炭的话,小E明确地告诉你,后果会很严重的!让我们来看看有关企业可能会面临的法律责任吧:
(一)民事责任
《固废法》
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第八十五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二)行政责任
《固废法》
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 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 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 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 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危险废物运输应当符合国 家和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禁止将境外或者外省市的危险废物以及不作为生产原料的其他固体废物转移到本市。禁止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贮存、处置。禁止擅自倾倒危险废物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或者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 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就能判刑了。
涉VOCs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千万不要以为VOCs得到有效的收集和处理后就万事大吉了,废活性炭能否得到安全、合法的处置同样重要!否则,企业未按要求处置废活性炭的行为,除了会对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也将会付出经济处罚甚至身陷囹圄的巨大代价!